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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计算机学会章程》及科技社团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计算机学会全体会员、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任职人员、学会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参与本学会及其所属机构、刊物组织的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投稿、项目评审、成果鉴定、奖项申报、会议报告等)的人员。

    第三条核心原则

    学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三)程序正当,调查公正,处理公平;

    (四)依法合规,保护隐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相关管理中发生的违反公认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与剽窃: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观点、研究思路、数据、图表、程序代码等,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

    (二)伪造与篡改:虚构、捏造研究数据、实验结果或调查资料;擅自修改、歪曲原始数据、记录,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三)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未经授权将同一篇论文或实质性内容高度重合的论文同时投递给多个期刊或会议;在不作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将已发表成果再次作为新成果发表。

    (四)不当署名:未参与实质性研究创作而在作品中被署名;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为作者;或无视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的署名权。

    (五)评审不公:在学会组织的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论文审稿、奖项评定等活动中,利用职务或身份影响力,徇私舞弊,作出不客观、不公正的评价。

    (六)滥用学术资源:不当使用或侵占科研经费、学会资产、实验设备;滥用学会名称、标识、学术头衔等进行不实宣传或谋取不当利益。

    (七)其他行为:经学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背学术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术道德委员会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本学会学术自律工作的最高调查、评议与决策机构。

    第六条委员会组成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会理事会理事组成。主任及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人员组成权威性、代表性与专业性。

    第七条主要职责

    学术道德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

    (二)指导学会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三)接受、审阅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或匿名举报;

    (四)组织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与正式调查;

    (五)根据调查结果,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性质、情节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八条执行机构

    学会秘书处作为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术自律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举报材料的接收、登记与形式审查;调查过程中的联络与协调;相关文书、档案的管理与保管。

    第四章 举报、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举报与受理

    (一)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通过书面信函或学会指定的电子邮箱向学会秘书处举报。举报材料应内容具体、线索清晰,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

    (二)秘书处在收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实名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初步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决定启动调查后,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初步调查小组。初步调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任务是核实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就是否启动正式调查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正式调查

    对于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成立正式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实行利益相关回避制度。调查组应通过约谈被举报人、询问证人、调阅原始数据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正式调查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审议与决定

    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并应通知被举报人到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处理措施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常务理事会可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决定: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公开道歉或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撤销通过该学术不端行为在学会获得的一切荣誉、奖励或资格;在1至5年内取消其申请学会项目、评审专家资格、会议发言或会员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终身取消其会员资格;禁止其参加学会主办的一切活动;在学会网站及相关平台公告其学术不端行为及处理决定。

    (四)涉及违法违纪的: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申诉与复核

    当事人对学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术道德委员会应组织与原调查组无重叠的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告知申诉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江苏省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生效与修订

    本制度自江苏省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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